去年7月,张女士来到燕山区一美容院,服务员热情地为张女士介绍了一款E光美容项目。服务员告诉张女士,E光美容是刚引进的先进技术,对于美容养颜效果很好。张女士禁不住服务员的再三推荐,便答应花费13万元做该美容项目。
于是,张女士和美容院达成协议,约定美容院为张女士提供E光美容项目,共12次,总费用13万元。张女士于当日将13万元支付给美容院后,便开始在美容院处做E光美容项目。
直到同年11月,张女士在做完第4次该项目后,张女士向美容院提出对该项目有皮肤过敏反应,效果不好,希望能终止美容服务。美容院虽愿意终止服务合同,但协商过程中双方就退款数额问题未达成一见,最终张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,要求美容院退还费用86800元。
法庭审理过程中,美容院负责人称,E光项目12次总费用应为16万元,考虑到张女士是老客户,便按13万元的价格优惠给张女士,如果单次做应为每次最低3万元。张女士做了4次后提出过敏,美容院便把厂家找来了,厂家表示免费为张女士再做一次,如果过敏就退款,可张女士不同意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女士作为消费者,当对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,可以选择不再要求美容院提供相应服务。因张女士曾与美容院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及退款事宜进行过协商,仅就退款数额未达成一见,且张女士已较长时间停止在美容院处做美容,已无意义再继续做该项目,应视为双方的服务协议已经解除。
最终,法院根据双方当初约定,即张女士在美容院处做12次E光美容项目,总计收费13万元,每次应为10833.33元确定服务价格。鉴于张女士已经做了4次美容,尚余8次未做,美容院应退还张女士相应剩余款项86666元。而美容院关于单次按3万元收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支持,法院不予认可。法院最终判决美容院给付张女士86666元。